成都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出问题,建设单位担全责,项目负责人离职或退休仍要追责!
近日,成都市住建局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管理规定》规定共23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下是《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10万平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配备的项目质量管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不少于1人。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指派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工程师,并明确其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管理的,相应人员要求同上。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禁止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规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工程质量目标和要求,牵头制定市、省或国家层面级别创优目标,鼓励建设工程创优,并列支相应创优奖励费用。
建设单位应依法将工程择优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与以上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制定建设工期,保障合理勘察设计时间和施工工期。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因不可抗力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如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建设单位应及时公示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推行建设单位第三方质量评估制度,建设单位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建设项目原材料及构配件质量、实体结构质量、质量资料及使用功能性等进行检测评价。
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1 年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及相关责任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监管中应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由于质量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认定为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建设阶段或者保修期限内发生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建筑构件或外墙建筑材料脱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屋面、墙面大面积渗漏需要返修等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未按照整改要求限期改正的;
(五)不履行房屋保修义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保修义务15天以上的;
(六)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发现现场整改情况与经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住宅工程施工质量投诉问题整改完成报告》严重不符,存在明显弄虚作假的;
(七)在质量缺陷处理过程中,不执行质量投诉处理(调解)意见导致矛盾激化的。